國際仲裁執行時效是多久?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在國際地位中已佔有重要的位置,國內也有相當多的公司與國外公司合作做生意,做生意就難免出現糾紛,雖然在合同裏包含有爭議仲裁條款,但還是需透過國際仲裁機構的實施和執行。大家可能對國際仲裁不熟悉,小編以國際仲裁執行時效是多久的問題以點概面來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國際仲裁執行時效是多久?

一、國際仲裁執行的法律依據

1.《紐約公約》

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議上籤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或稱《紐約公約》)是目前國際上關於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最重要的公約,其規定了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以及當事人和被申請地國家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目前,《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已達150多個,G20成員中除歐盟外均爲締約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爲了促進《紐約公約》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1987年4月10日發佈了《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法(經)發(1987)5號]。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紐約公約》的適用規則,包括管轄、申請期限、承認和執行的審查標準等。

3.《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民事訴訟法》公佈施行,其正式將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納入了中國民事訴訟體系。該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爲加強對地方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工作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8月28日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5)18號]。該通知規定,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如果人民法院認爲外國仲裁裁決不符合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則的,在裁定不予執行或拒絕承認和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進階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進階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作出同意的答覆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纔可以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從該通知可以看出,事涉互惠,中國對於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是較爲謹慎的,實踐中中國法院也以裁定承認爲主流或佔多數,不承認爲例外或少數。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