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執行時效是多久

國際仲裁執行時效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期間爲二年,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決定予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如無特殊情況,應在裁定後六個月內執行;決定不予承認和執行的,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上報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