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投資仲裁是一樣的嗎?

一、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投資仲裁是一樣的嗎?

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投資仲裁是一樣的嗎?

國際投資仲裁與商事仲裁是不一樣的,它解決的不是主體投資者與當地合作伙伴之間的商事爭議,也不是投資者母國與投資所在國的政府間爭端,而是私人投資者作爲一方與東道國政府之間因投資而產生的爭端。

國際投資仲裁中國企業對它不是很熟悉,運用也很少,主要使用者是歐盟和美.國的投資者。

國際投資仲裁的實體法律依據是國際投資協定,包括雙邊投資協定、含有投資章節的區域貿易協定以及《能源憲章條約》等多邊協定。這些投資協定通常採取比較廣義的投資定義,被涵蓋的任何投資因爲東道國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違反投資協定項下義務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均可考慮提起仲裁。仲裁的投資範圍較廣,包括動產、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金錢請求權、特許經營權等。

二、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形式有哪些?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有兩種表現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專門的仲裁協議書。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端發生前訂立的將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其特點是:

第一,它是當事人之間在爭端發生前所達成的將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約定;

第二,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檔案而是主合同中的一個條款。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將已經發生的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其特點是:

第一,它是當事人之間在爭端發生之後所達成的將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約定;

第二,它是一個獨立的檔案,其內容是將特定的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單獨的協議。

必須強調的是:無論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還是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書,都必須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將爭端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同意將爭端透過仲裁的方式而不是透過司法訴訟的方式解決的約定,這是仲裁協議最重要的內容。如無此項約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發生。

第二,提交仲裁的事項。即將什麼樣的爭端提交仲裁解決,這是對仲裁庭的管轄權做出界定的依據。如果仲裁庭裁決的事項超出了該項協議的範圍,則超出協議規定的範圍的事項所作的裁決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機構。即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及仲裁庭組成人員的人選。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就其他與仲裁有關的事項做出約定,如仲裁地點、仲裁應當適用的規則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際商事一般針對的是商業投資,而對於國際投資一般是針對於個人投資,兩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所存在的仲裁形式也是不一樣的,解決的問題本質是有很大的區別,但不管是引起的哪一種爭議,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