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是什麼

各締約國可以適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中所規定的規則,也可以另行議定規則。1907年公約中規定的程序規則,是根據長時期的仲裁實踐編纂的,要點如下:提請仲裁的國家簽訂一項仲裁協定,明文規定爭端事由、委派仲裁人的期限和方法、賦予仲裁庭的特別權力、開庭地點、使用的語言等。各當事國有權委派特別代理人作爲各當事國和仲裁庭之間的聯絡人,也可以聘用律師或輔佐人。仲裁程序包括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仲裁庭的評議祕密舉行,一切問題由仲裁人多數決定。裁決書必須敘明理由。裁決是確定的,不得上訴。裁決僅對各當事國有拘束力。每個當事國負擔自己的費用,仲裁庭費用則由各當事國平均負擔。上述規定基本上仍被沿用。

國際仲裁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