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都有哪些?

有的時候,各個企業之間有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利益糾紛,需要法院進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但是有一些剛剛遇到國際商事仲裁的新企業可能並不知道應該如何應對這個問題。小編蒐集來一些有關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的資料,來爲大家普及一下。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都有哪些?

一、“公司集體理論”的產生及含義

公司法律責任的領域裏,“刺破公司面紗理論”已經得到了廣泛認同,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透過適用該理論將仲裁條款在母子公司之間進行拓展,從而要求那些沒有簽署合同但法律人格被濫用的公司承擔責任。然而,“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是透過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來實現的,而追究關聯公司成員責任並非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否定其法律人格。爲了彌補“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上述侷限,國際仲裁實踐中逐漸發展了“公司集體理論”。依據這項理論,法院和仲裁庭可以在不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情況下,追究關聯公司相關成員的責任,要求其仲裁。

“公司集體理論”是由國際商會仲裁院在“Dow公司案”中首次明確提出,並逐步得到各國法院與仲裁機構的認同。在該案中,Dow公司有四個子公司,僅有Dow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一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其他部分子公司或參與了合同的談判與締結,或參與了合同的履行。爭議產生後,第三人在法院起訴Dow公司及四個子公司,而Dow公司及其子公司則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要求仲裁。那麼,Dow公司及其四個公司是否都應當受到仲裁條款的約束呢?這個問題涉及到仲裁條款的對於那些並沒有簽署合同,但參與了合同談判、締結以及履行的當事人的效力問題。對此,仲裁庭認爲儘管有些子公司並非仲裁條款簽署人,但它實質性參與了合同的談判、締結及履行,且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這使得其事實上成爲合同(包括仲裁條款)的當事人。

仲裁庭並未採用“刺破公司面紗理論”來拓展仲裁條款的效力,而是明確提出了“公司集體”的概念。仲裁庭認爲,“公司集體理論”是指公司集團中的某一個成員與第三人簽訂了合同,而其他成員雖然未簽署合同,但實質性參與了合同的談判、締結、履行與終止,那麼這些公司之間實際上就形成了一個“事實上的經濟實體”,該“實體”的成員之一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對於那些未簽署合同的成員也同樣具有約束力。

“Dow公司案”表明,在關聯公司中,如果多個公司之間在實際上構成了“事實上的經濟聯合體”,那麼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適用“公司集體理論”將仲裁條款在這些公司之間進行拓展。判定這些公司之間構成“事實上的經濟聯合體”,實際上要求多個公司之間必須存在着“密切聯繫”或“內在不可分性”。上述“Dow公司案”也已經表明,判定數個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公司集體”的最終標準,就是它們對於同一筆交易的“實質性參與”。換言之,只有在一個公司全面地參與了其他公司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談判、締結、履行與終止的情況下,才能被認爲構成了對該筆交易的“實質性參與”。“實質性參與”之所以可以被認爲是拓展仲裁條款的理由,是因爲其後果通常是導致第三人有合理理由認爲多個公司的身份產生了混同。易言之,在一筆交易中,如果多個公司的行爲總是交織在一起,第三人就有合理理由認爲這些公司構成了不可分割的一體。

公司身份混同可以大致分爲兩種:事實上的身份混同和故意的身份混同。事實上的身份混同是指公司在主觀上並沒有要造成身份混同的故意,但多個公司共同參加交易的行爲導致第三人在事實上將它們視爲一體;故意的身份混同則是指一個公司(尤其是母公司)故意透過與多個公司(尤其是子公司)共同參與交易,並透過控制它們的行爲而導致第三人無法辨別這些公司的獨立行爲,從而只能將它們視爲一體。國際商會仲裁庭也曾明確指出,特別是在母子公司中,如果多個公司都參與到與第三人的交易中來,第三人被認爲實際上就與所有的公司形成了合同關係,儘管它們之間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因爲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第三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分辨到底誰是合同相對方實際上毫無意義”。一旦多個公司被視爲一體,法院和仲裁庭就推定這些公司之間構成了“公司集體”,從而將仲裁條款在這些公司之間進行拓展。

這種標準也得到了國內法院實踐的認同,認爲公司對於合同的談判與履行的“實質性參與”構成了它對合同所包含的仲裁條款的默示同意。比如美國法院認爲,“如果針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主張都是基於相同的事實並且是內在不可分的,則可以要求母公司仲裁,即便母公司不是仲裁條款簽署人。否則仲裁條款就失去了意義,也違背了(美國聯邦仲裁法)支援仲裁的政策”。法國法院也明確表示,“國際商事仲裁已經接受這樣的規則:如果數個公司都參與了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的締結、履行以及終止,那麼這些公司雖然不是合同簽署人,他們也應被視爲仲裁程序真正的當事人”。法國法院還特別指出,對母子公司而言,“(拓展仲裁條款)不僅是因爲公司集團的存在,還因爲這些公司之間密切聯繫的合同表明了他們具有仲裁的意圖??這在法律上支援(仲裁庭)將仲裁條款進行拓展。

二、“公司集體理論”與“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差異

“公司集體理論”與“刺破公司面紗理論”既有相似處,但也存在本質的區別。兩種理論的相似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兩項理論的基本作用與目的相同,它們都是被用來將仲裁條款的效力在數個公司之間進行拓展,其目的都在於將仲裁條款的效力拓展到那些未簽署合同,但參與了合同的談判、締結、履行或終止的公司之上。第二,這兩項理論的適用背景也大致相同,在實踐中大多適用於公司集團中,尤其是被用來將子公司與第三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拓展到母公司之上。正因如此,在有些案件中,法院和仲裁庭甚至對它們不加區別地混用。

兩種理論的不同之處也主要表現在兩點。第一,兩項理論的適用效果存在本質區別:“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將導致被控制公司的獨立法人格被否認;而“公司集體理論”的適用並不當然導致這些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被抹殺。不妨說,對一個公司實施“刺破公司面紗”,實際上是對公司人格的最根本的否定,使其喪失了獨立存在的價值。“公司集體理論”則並不強調、甚至也不試圖否定一個公司的獨立人格,而是在認同公司人格獨立性的前提下來拓展仲裁條款。第二,兩項理論的適用要件也不同:“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要件是公司之間存在“足夠控制”,使得一個公司成爲另一個公司的“工具”或“化身”;而“公司集體理論”的適用要件則是多個公司對於同一筆交易具備“實質性參與”的要素,法院和仲裁庭需要考察的是公司之間對於同一筆交易的參與程度,並據此來決定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可以拓展,而對於這些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交易之外的關係,法院和仲裁庭一般並不進行考察。不難看出,“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適用要件比“公司集體理論”更爲苛刻。

鑑於“公司集體理論”與“刺破公司面紗理論”存在本質不同,因而其具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與意義。理論與實踐表明,“公司集體理論”作爲一種理論創新,已逐漸被理論界與實務界所認同。該理論的核心價值就在於,它在儲存與認同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公司人格獨立”以及“公司有限責任”的前提下,將仲裁條款的效力在關聯公司之間進行拓展。“公司集體理論”的確立與發展,是商法與仲裁法朝着多元化發展的體現,從而使得現有的商法與仲裁法更符合現實的要求、內容更加充實、層次更加豐富、結構更加合理。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在進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過程中華,大家首先應該將想要提起訴訟的案件提交給法院來進行處理,然後耐心等待法院的裁決結果就可以了。如果大家對於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概念這個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