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監高兼職受限制嗎?

公司法董監高兼職受限制嗎?董監高在法律上是否被限制其行爲,成爲很多人疑惑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公司法董,經人聘請可擔任其他進階職務,但與本公司競爭是不允許的。有許多法律對公司法董監高職業資格做了詳細的規定,今天本文就帶大家看一下具體內容。

公司法董監高兼職受限制嗎?

公司法董監高兼職受限制嗎

對於法高管兼職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則適用《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兼總經理作爲公司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職與自己公司同類的業務,除非經過股東會同意。否則,所有相關收入歸公司所有,造成公司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僅是股東而沒有擔任董事或進階管理職務,在章程沒有規定且股東間沒有相關協議的情況下,則沒有上述競業禁止的義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法無禁止即可爲,公司法對公司法董監高兼職做出了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是受到明確限制的,違反即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若違反規定的收入是要全部歸公司所有的,所以公司的利益損害不得,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謀求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