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認定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認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認定

第一,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別。行爲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爲,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第二,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爲人爲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而後者是行爲人透過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使原本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產生吸毒念頭並吸食毒品。

二、什麼情況構成一次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實踐中,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此外,還要注意一種特殊的情況,即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往往不作爲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