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毒品成爲現代社會的危害人體健康的一個毒瘤之一,但是還是有很多人經受不了誘惑,在別人的教唆下去嘗試,從而墮入黑暗的深淵,引誘教唆他人吸毒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那麼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得表現是什麼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麼?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含義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採用行爲、語言、文字和隱瞞吸毒後的事實真相,使他人吸毒的行爲。

引誘,是指講述吸毒的快感及美妙體驗,使其接受吸毒的誘惑; 教唆,是行爲人採用唆使、慫恿、勸說、建議、演示等手段,教人吸毒; 欺騙,是指隱瞞吸毒後果的事實真相或者隱瞞其是毒品的事實真相使其吸毒。

本罪的特徵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屬複雜客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負以上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引誘、教唆、欺騙吸毒罪客觀方面的表現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誘、教唆、欺騙的對象是從未吸食、注射過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引誘、教唆、欺騙爲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所謂引誘,是指以精神或金錢、物質及其他方法勾引、誘使、鼓吹、拉攏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從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例如,行爲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帶來的奇妙幻覺和興奮,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說、慫恿、授意、挑撥或唆使爲手段,鼓動本無吸食、注射毒品意願或意志不堅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動作。所謂欺騙,是指以編造虛假事實、掩蓋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爲。以上三種行爲,均可分別構成一個獨立的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爲,即可構成犯罪。

(3)犯罪的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爲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既構成本罪。

認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犯罪與治病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在瞭解關於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後,我們會更加清楚地知道這一法律知識,也懂得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我們改如何處理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希望大家能夠抵制誘惑,不被毒品所荼毒。如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