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且還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對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衆所周知,並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本罪的對象是未染上吸毒惡習或者雖染上吸毒惡習但已經戒除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透過向他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後的感覺等方法,非法實施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所謂“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拉攏原本沒有意願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說、授意、慫恿等手段,鼓動、唆使原本沒有毒品意願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所謂“欺騙”,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製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沒有吸毒意願的人上當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裏在香菸中摻入毒品,或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覺中染上毒癮。無論採用了什麼手段,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引誘、教唆、欺騙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飲用、皮下注射或靜脈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三種行爲並不要求同時具備,只要行爲人實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爲了販賣推銷毒品,有的是爲了報復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誘使一些幹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於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團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癮,便心甘情願地受人指使,成爲違法犯罪的幫兇,有的是爲了長期姦淫幼女、婦女,而使其吸毒,達到長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論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都可構成本罪。

並非是所有人都認識毒品,故此有些人就採取欺詐的手段,誘使他人吸食毒品,由於此種行爲涉嫌犯罪,故此公民若是意識到自己被騙吸毒了,只要可以掌握自己確實被騙的證據,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