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一、什麼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什麼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3款規定,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等。

從重處罰事由 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三、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53條第1款的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對於情節顯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四、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爲法律上沒有規定爲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爲,法律上規定爲獨立犯罪。而後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於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爲,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毒品不僅僅在中國是違禁品,在全國都是違禁品,毒品有害身體健康。如果是吸毒的情況下,會被抓去坐牢,或者是被抓去戒毒所。在這裏溫馨提示大家一下,不管在任何時候任何人用任何的藉口讓你去吸毒,都不要去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