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行爲的,其實在達到了一定標準之後,就會被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這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吧。因此也提醒各位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要小心注意,不然就有可能構成犯罪。究竟從法律角度來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僞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隨着信用卡使用的快速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現。有的人故意惡意透支,有的人透支後不能及時償還,輕者影響自身信用,重則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現將相關法律規定介紹如下,供各位朋友參考。

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構成此罪的具體行爲中,比較常見的也就是惡意透支信用卡並且經過銀行多次催收之後還不歸還的,此時要求惡意透支的數額達到了5000元的,那麼才能認定構成此罪。另外還要注意,這樣的情況其實對個人徵信是有很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