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含義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的含義是什麼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成立本罪,需要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具備這一目的,不犯本罪。另外,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纔可能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不可能觸犯這一罪名。那麼,法律中對信用卡詐騙罪的含義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含義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具體表現爲四種形式: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惡意透支。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詐騙包含哪些行爲

信用卡詐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具體表現爲四種形式: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僞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一是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僞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它用戶的的真實資訊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資訊等。另外,還有一些行爲也屬於僞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塗改、變造等。

行爲人必須有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行爲,才構成本罪。所謂“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進行支付、消費、結算等行爲。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爲人自己僞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僞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爲人將僞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單純僞造信用卡而沒有使用的,以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處理。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第二,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第三,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

使用塗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塗改卡按照有關規定,當然歸於無效,但塗改是在作廢的真實信用卡上塗改有關資訊的僞造行爲,是信用卡絕對無效的原因。而作廢信用卡是真實信用卡因爲法定原因歸於無效,並非自始無效。所以,使用塗改卡應屬於“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國際性規則,根據這項規則,信用卡的使用權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不得轉借或轉讓。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爲人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爲區別開來。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爲人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於使用僞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爲。

冒用信用卡不僅限於“持卡”冒用,也可以無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設定了信用卡網上帳戶,信用卡用戶可以進行電子商務併網上支付,網絡金融結算系統爲了保護用戶信用卡資訊的安全,給每一位用戶的信用卡設定了特殊的密碼,以防止信用卡資訊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這種措施雖然增強了用戶信用卡資訊的保密性,但密碼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譯,行爲人透過破解的密碼,獲得他人信用卡資訊,進而佔有他人財產,本質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詐騙行爲。因此,冒用用戶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也應定爲信用卡詐騙罪。

(四)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爲。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爲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於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爲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可分爲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爲。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爲,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爲。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爲類型,又可分爲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於行爲人均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爲標準。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信用卡詐騙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需要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利用信用卡詐騙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不可能犯本罪;第二,犯本罪行爲人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沒有這一目的,同樣不犯本罪;第三,本罪的行爲方式由刑法明確規定,除了這些法定行爲,其他行爲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