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組建後偵監部門批捕權有嗎?

監察委組建後偵監部門批捕權有嗎?

一、監察委組建後偵監部門批捕權有嗎?

沒有,監察法高度重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基本原則。應當強調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於也不能視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或視同於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沒有批捕、公訴等權力。

北京市一年多來的改革試點實踐證明,成立監察委員會,實現與紀委合署辦公,並不意味着權力的擴大,只意味着責任的加大,監委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監督下執行,監委絕不是權力集中的“超級機構”。沒有增加新的權限。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和12項調查措施,都是實踐中正在實際使用、比較成熟的做法,沒有超出此前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反貪反瀆部門使用的權限,也遠小於新加坡等國家的反貪部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權限。

二、監察委可不可以辦理職務侵佔罪

監督委員會是可以辦理職務侵佔類刑事犯罪的,這上監督機關主要的工作內容之一,特別是國有企業的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但是監察委是可以辦理職務侵佔罪的。職務侵佔罪是國企或者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財物非法的據爲己有。若是數額比較大,在六萬元以上,監察委一旦發現可以辦理。違法的涉案人員會被沒收財產和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