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案二審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放火案二審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放火案二審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放火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託,擔任XXX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了本案的主要證據材料並結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職責,分下列幾個部分爲被告人XXX做無罪辯護,請合議庭採納。

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存有不同意見,其中辯護人認爲對於事實部分有異議。公訴機關認爲.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具體犯罪的行爲,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即告終結的犯罪形態。從以上可知未遂的前提必須是其行爲人的行爲是犯罪行爲,只有是犯罪行爲在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的形態下才構成未遂。而被告人趙女士的行爲本身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行爲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僅僅是一種自認爲可以引起單位領導重視的“幼稚行爲”,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劉*琛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條文釋義》中基於《刑法》理論以及審判實踐來看,結合本案被告人的行爲,辯護人認爲不構成放火罪。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

****年**月**日

二、放火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了放火罪的犯罪分子被抓捕之後,涉案人員的親屬通常是會爲犯罪分子聘請辯護律師的,該辯護律師在檢察院審查放火案件期間、在法院審理案件期間,都是可以提交相應的辯護詞的,不管提交此辯護詞的目的是什麼,辯護詞之中的內容都必須屬實,否則書寫辯護詞的律師有可能會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