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自行決定指定監視居住合法嗎?

一、公安機關自行決定指定監視居住合法嗎?

公安機關自行決定指定監視居住合法嗎?

公安機關自行決定指定監視居住是合法的,法律已經給了公安部門相應的權力卻也需要遵守一些既定的規定才行。如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情形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重大”與否的標準有3個,賄賂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第二種情形是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

二、監視居住執行機關

1.由公安機關執行。

2.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a.由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b.檢、法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案件決定取保候審的。

三、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要對某些罪犯做出監視居住的處理時就需要先調查該罪犯的實際情況,通常罪犯原本的生活就比較困難而自然沒有住所並且能夠讓公安機關開展後期的監督工作的,此時就可以由公安部門指定一個居住的地方讓罪犯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