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拘役的罪犯有什麼特點
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
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設定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爲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另外,在《刑法》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
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
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爲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一樣拘役是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罪犯;
有期徒刑適用於犯最情節輕或重的犯罪分子。
2、執行的地點不一樣拘役在就近的公安機關執行,有期徒刑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3、待遇不一樣拘役的服刑期間,每月可以有1~2次的回家探親,接受勞動改造,還有酬勞可得;
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不能回家,無償接受勞動改造。
4、執行期限不一樣拘役的執行期限在半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在半年以上,15年以下。
5、面臨的法律後果不一樣拘役刑滿釋放,若再犯罪,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罪,一般不構成累犯;
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再犯罪且又處以有期徒刑罪名,則可以構成累犯。
拘役一般適用於犯罪行爲輕微的情形,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包括面臨的法律後果不一樣,執行期限不一樣,待遇不一樣,執行的地點不一樣,適用對象不一樣等,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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