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附加刑嗎?

管制是附加刑嗎?

在我國刑事處罰當中分爲了主刑和附加刑,這是兩類不同的刑事處罰類型。對於我們經常聽說的管制,很多人都在諮詢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管制是附加刑嗎“。想要解開這個問題,只需要看看附加刑裏面包括哪些,這就能一目瞭然。

一、管制是附加刑嗎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

由於法律規定的附加刑中並不包括管制,因此管制不屬於附加刑。

二、主刑包括哪些?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爲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羣衆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在同犯罪的長期鬥爭中證明,管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較輕,應當判刑,而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放在羣衆中監督改造,可以少捕人,減輕國家負擔。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它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由於拘役把管制與有期徒刑從刑期上銜接起來,從而給人民法院處理那些罪行較輕、需要關押,但又不宜剝奪較長時間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適當的刑種。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方法。在本法分則中,凡規定有法定刑條文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由於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適用面寬,機動性大,既可以適用於較重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較輕的犯罪,因而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這一刑罰方法的比適用其他刑種的都多。

有期徒刑與拘役雖然同屬於剝奪自由刑,但兩者是有區別的:(1)在適用對象上,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罪犯,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拘役則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2)在執行場所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執行機關就近執行。(3)在刑期及其幅度上,有期徒刑的期限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法定場合,可以延長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與拘役相比,有期徒刑的刑期長、起點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點低、幅度小。(4)在待遇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凡有勞動能力的一律實行無償的強制生產勞動,也不享有每月可以回家休假的待遇;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5)在法律後果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刑罰執行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有了無期徒刑,可以減少對死刑的適用。對於那些不必判處死刑,但判處有期徒刑又較輕的罪犯,適用於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種。它與有期徒刑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但兩者又有重大區別:無期徒刑是對終身自由的剝奪,有期徒刑則是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無期徒刑是重刑,適用範圍比有期徒刑窄,只適用於嚴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死緩。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不是獨立的刑種。

透過上述文字的分析,我們清楚的知道管制是不屬於附加刑的,而是屬於主刑。我國規定的附加刑只有四種,即上文中提到的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以及驅逐出境。如果你還有這方面問題需要詳細瞭解,建議諮詢本站網站專業的刑事律師,他們將爲您提供更加全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