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人牽線辦事算介紹賄賂罪嗎
“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爲得以實現的行爲。生活中,行爲人的行爲只要是達到了介紹賄賂罪的立案標準,就構成了該罪名,就要受到刑事處罰。介紹賄賂罪的立案標準是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爲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構成該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介紹賄賂的方式有哪些
對介紹賄賂行爲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爲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爲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託,爲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資訊,爲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爲“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係、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爲得以實現的行爲。
刑法第9條的字面含義,僅指爲了行賄人的利益,受行賄人之託,向受賄人介紹賄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賄人之託,而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否則該條文就應當再加上“或者爲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內容。
按照這樣的理解,介紹賄賂罪的範圍將縮小許多並不可取,因爲“介紹”是爲雙方創造機會,雖然行爲人主觀上可能意圖幫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紹賄賂要能成功,行爲人必然是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周旋,盡力促成這種交易的進行,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着行爲人依照受賄人之託,而向轉達意圖,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將這些行爲都不納入介紹賄賂罪處罰之列,則不符合介紹賄賂罪設立的本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介紹賄賂一般是向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介紹,而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撮合溝通的人,往往就是構成這裏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但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也要求介紹賄賂行爲同時符合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才能被認定爲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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