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一、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1、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於中國實行統一的外貿管理體制,只有經國家商務部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纔有資格申請出口退稅。因此,在退稅環節,實施犯罪的主體,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其他環節實施本罪的主體,通常是有出口經營權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2、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爲。

出口退稅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爲前提,沒有商品的出口,當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爲了騙取出口退稅,自己進行虛假申報等,騙取出口退稅;

(2)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爲了獲取代理費,明知其代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各種憑證不實,仍與其共同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活動;

(3)無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行騙取出口退稅。

3、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佔有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或者間接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較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③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②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③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4)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

(5)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6)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爲,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204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8)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犯罪構成包括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