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構成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構成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爲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爲立案追訴的前提。

二、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會判多久?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簽訂合同失職罪怎麼認定?

1.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

這裏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爲各種各樣的行爲: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爲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透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只要是因爲個人簽訂合同之後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是停產停業的都可能會構成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情節一般的會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本罪的一般是公司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