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構成正當防衛有哪些要件?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構成正當防衛有哪些要件?

生活中,我們要是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此時是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來進行制止的。這其實就是刑法中規定的正當防衛,那麼大家知道哪些行爲是屬於正當防衛嗎?認定正當防衛必備的條件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規定哪些行爲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爲。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爲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爲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即爲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爲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9、對合法行爲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爲,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爲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此種行爲,法律稱爲“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二、正當防衛規定的條件有哪些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爲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爲。

三、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個要件有哪些?

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個要件分別是起因條件,存在不法侵害現實;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主觀條件,具有防衛的意識;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進行的防衛;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爲構成犯罪爲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爲的侵害行爲,一巴黎“紅燈籠”茶館血案般認爲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爲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爲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纔可以使防衛行爲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爲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爲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爲侵害行爲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爲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爲,但也被視爲不法侵害行爲已經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爲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爲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爲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爲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爲: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爲“先下手爲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爲。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爲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防衛挑撥——爲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爲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爲“激將法”。因行爲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爲不法加害行爲。

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爲,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爲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爲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爲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纔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