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的主體可以是什麼

一、間諜罪的主體可以是什麼

間諜罪的主體可以是什麼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法人不能成爲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並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 因此,單位不能成爲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爲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爲人實施的間諜行爲,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爲目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本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爲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行爲人實施的間諜行爲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

二、間諜罪的客觀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三種情形:

1、參加間諜組織,成爲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羣衆,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爲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爲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這種行爲不需要行爲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爲人有否參加間諜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它是指爲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爲。行爲方式是在戰時爲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行爲人只要實施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就構成間諜罪。

由於間諜罪是行爲犯,因此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爲,即以本罪論處,而並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爲犯罪成立的要件。在間諜罪的主體上面,要求只能是自然人構成。當然這裏的自然人裏面除了包括我國公民外,其實也包括了外國人和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