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有什麼區別

一、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有什麼區別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有什麼區別

首先,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

其次,實際執行刑期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

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並不意味着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真正被執行終身監禁的犯罪人也只是極少數。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最大的區別在於這兩者的刑期不同;當然也不是絕對的差異,因爲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但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低於十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還有一個差別就是,無期徒刑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拘役算處罰還是判刑

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受刑人1個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判刑是指判處刑罰;

處罰主要指的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種。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制裁。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對構成犯罪的不法分子給予的刑事制裁。我國的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等;此外還有適用於實施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因此,可以看出,拘役既是刑事處罰的一種,也是判處刑罰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