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樹過失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一、伐樹過失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伐樹過失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被告人在砍伐樹木過程中,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疏忽大意的過失殺人與意外事件有時也難以區分。兩者的共同點是:行爲人的行爲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都沒有預見。區別點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爲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行爲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爲人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如果行爲人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死亡結果,屬於過失殺人。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構成是什麼?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爲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在這裏,行爲人的行爲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爲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爲可以分爲作爲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爲和不作爲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爲兩種情況。

3、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爲人的行爲造成的。這裏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爲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爲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爲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從事伐木作業過程中,如因爲疏忽大意過失,導致樹木倒下致人死亡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上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罰分爲兩個標準,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嚴重的,量刑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