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一、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麼?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爲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爲的權利。

(2)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爲“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3)人格獨立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一般人格權的特徵

(1)概括性。

一般人格權在構成上表現出集合性,是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抽象與總括,反映具體人格權的本質特徵與共同目的。

(2)普遍性。

一般人格權作爲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會因爲權利主體或權利構成的不同而出現差別。自然人無論其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個體因素的差異如何,社會組織不論其組織形式、財產多寡、規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權。

(3)專屬性。

一般人格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或拋棄。

(4)法定性。

一般人格權雖然具有概括性與普遍性,但其主體範圍、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爲前提。

三、物質性人格權包括哪些?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維護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權。生命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二)健康權

健康是指(人體)生理機能正常,沒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維護自己的生理機能正常活動的人格權。健康權是以生命權爲前提和基礎的人格權。

(三)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維護身體組織完整並自主支配其身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是生命和健康現象的物質基礎,法學意義上的身體包括兩部分,一是主體部分,二是附屬部分。主體部分是人的頭顱、軀幹、肢體的總體構成,包括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是身體的基本內容。附屬部分,如毛髮、指(趾)甲等附着於身體的其他人體組織。民法理論上認爲,自然人的身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利益同樣是人格權的保護客體。

因爲在法律當中並沒有明確的指出一般人格權的構成要件,只是提到了一般人格權是包括我們的人身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獨立的這幾個組成部分的,最基本的人格權是不允許被其他人和任何機構非法侮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