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作集資詐騙行爲?

一、什麼叫作集資詐騙行爲?

什麼叫作集資詐騙行爲?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條件如下: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本罪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爲。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透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司法實踐中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透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爲。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主要是利用公衆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爲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僞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衆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衆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爲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爲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按照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