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無需公告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無需公告嗎?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無需公告嗎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實務中一般是無需公告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存在一定的關聯,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性質,是區別於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新案件類型;同時,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在“一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間內發現可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再履行三十日的公告程序,可能導致審查起訴期間的延長,有違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立法目的。

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經公告後在沒有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層面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是區別於其他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刑案中發現侵害公益行爲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地位的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

二、民事訴訟公告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的公告期限爲60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爲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下列期間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7日後的時間;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1個月之內的期間。

程序法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需要公告,但這種案件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直都是這樣做的。不過,但目前也很少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這種刑事案件,大多數的附帶民事訴訟還是有受害者本人主動提起的。同時法律上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