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法院不立案應該怎樣做

拆遷糾紛法院不立案應該怎樣做
律師解答: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律師解析:首先法院無法當場判定是否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接受拆遷戶提交的相關材料,並且出具回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發現拆遷戶提交的資料有問題的,應當給予指導說明正確的操作,對於符合立案條件,但被告知不予立案的,拆遷戶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