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條款移送起訴是怎樣的?

刑訴法條款移送起訴是怎樣的?

在當今社會,我即將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節節點,隨着生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速,建設法治社會又是不可忽略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涉及到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今天小編就領各位讀者看看刑訴法條款移送起訴是怎樣的。

一、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本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於實踐中某些特殊情況的需要,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指定管轄,是指當管轄不明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兩種情況

(一)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爲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關於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訴法移送案件條款內容可知,起訴並不是隨便找家法院就能順利進行,並不是每個法院對不同刑事案件都有審理資格,不在管轄範圍內則要對案件進行移送,其中相關資料和證據材料都會一起移送過去,由受理法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