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判決書的執行有哪些

1、關於罰金的執行。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沒收財產判決書的執行有哪些

2、關於財產刑的執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3、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代爲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的人民法院。代爲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託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範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