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認定從哪些方面進行審查

自首認定從以下這些方面審查:
第一,是否自動主動地向犯罪主管機關投案,並願意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管;
第二,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實則不構成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對於新供述的犯罪也構成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認定從哪些方面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