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包括:(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四)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依據:《刑法》 第34、35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