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假案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報假案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報假案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無意的並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報案者一般不承擔責任。如果是故意報假案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拘留和罰款。因報假案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性,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則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什麼情況可以選擇報警?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羣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6、危及公共或羣衆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求助;

7、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爲。

三、可以口頭報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爲,應當爲他保守祕密。

報假案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爲,報警電話不是閒着沒事就可以隨便撥打的,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撥打了報警電話的話,這不算是報假案,是當事人沒有搞清楚公安機關的管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