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法中哺乳期爲一年。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由此可以看出,哺乳期應爲一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週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