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法律規定多長時間

法定哺乳期爲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週歲,是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所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 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哺乳期法律規定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