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哺乳期規定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哺乳期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爲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爲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也可以兩次哺乳時間合併在一起使用。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勞動法中哺乳期規定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