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哺乳期有多長時間?

法定哺乳期有多長時間?

哺乳期通常是指女性生產之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在這段期間,女性是比較脆弱的,法律上面也對哺乳期的女性做出了較多的保護。對於在哺乳期的女職工而言,法律規定要給予一定的假期,那麼大家知道法定哺乳期有多長時間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法定哺乳期有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爲一年。就是小孩子一週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有的職工擔心,休這麼長時間的產假,會被公司或單位解聘,或被單位扣發工資的。那麼,懷孕、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呢?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其次,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於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根據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女職工的哺乳期一般是一年,但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