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事實不清怎麼辦?

在行政複議期間,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並且不會停止執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

具體行政行爲事實不清怎麼辦?

根據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在行政複議的期間,具體的行政行爲是不需要停止執行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停止執行:

(一)答辯人認爲有必要暫停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暫停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暫停執行,行政複議機構認爲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其他法律條文或者法規中說明可以中止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律工作,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經集體討論批准,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判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應當繼續往下作出決定;

(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範圍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爲時間段:

1、主要事實不清,確認證據不足的;

2、在申請基於錯誤的基礎的情況下的;

3、違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適當的。

(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書面答覆的,應當提交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的材料,視爲沒有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依據,並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