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行政處罰中的行爲輕微
行政處罰中的違法行爲情節輕微是一般是指初次違法,並且違法行爲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發生,社會危害性少的違法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進行審覈。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應當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
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併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中的情節輕微是指初次違法,並且違法行爲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發生,及時對違法行爲進行糾正等。
對該行爲可以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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