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可否撤銷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爲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可以撤銷的,行政機關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按照規定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可以撤銷的,但是應該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進行,如果個人對於行政處罰行爲有什麼不滿的話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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