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事實行爲

所謂事實行爲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沒有處分內容和法律約束力的行爲。行政事實行爲總是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生,且一經發生就表現爲一種客觀存在;並表現爲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沒有實際損害後果的存在,就難以認定事實行爲的構成。所以,如果事實行爲一旦被確認存在,行政主體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什麼是行政事實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