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北京市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北京市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北京作爲我國的首都,是全國經濟政治的中心城市。在北京任職退休後,退休工資該如何計算。2016年中旬北京市政府公報公佈了《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下面就爲您介紹北京市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從辦理退休手續後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養老金組成

參保人員20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參保人員20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有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參保人員199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7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了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外再發給過渡性補貼。

三、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用公式表示爲: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U+Va)÷2×N×1%

U—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N—參保人員繳費年限;

Va—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計算公式爲:

Va=Vn-1×t1

t1—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內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小數點後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當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本人當年月平均繳費工資與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小數點後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

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分段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的每年繳費工資指數爲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內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與上年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視同繳費年限的每年繳費工資指數按1.0000計算。

按上述辦法計算出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後,將各指數相加,除以實際參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的年數,即爲參保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爲:

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n1—視同繳費年限。

M1爲n1+M,當參保人員無視同繳費年限時,n1爲零;當n1不是整年時,n1的值爲n1的整年數加1;

M——M的數值等同於W1/V1+W2/V2+……+Wn-1/Vn-1各比值項數之和,其中,W1與V1、W2與V2……Wn-1與Vn-1應爲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建立個人帳戶)至退休時的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申報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經社保經辦機構審覈確定之後的數值);

V1、V2……Vn-1——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至退休上年的歷年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用公式表示爲:

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J÷y

J—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

y—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執行,見《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附件1)。

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應使用與本人被批准退休當月已滿週歲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爲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過渡係數1.3%的乘積。計算公式爲: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1.3%

=Vb×n1×1.3%

Vb—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n1—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

在計算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過渡性養老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爲:

Vb=Vn-1×t2

t2——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爲:

t2=(W1/V1+W2/V2+……+Wn-1/Vn-1)/M

4、過渡性補貼

過渡性補貼=[(95年後的實際繳費年限×過渡性補貼參數)/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的全部年限×1%)]×(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的全部年限指從參加工作到退休的日曆時間,計算時精確到月。在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時被扣除的年限和領取失業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從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的全部年限內扣除。

過渡性補貼參數:見《過渡性補貼參數表》(附表二),表中的“指數”指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採用的歷年平均繳費指數;表中的“視同”指199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的視同繳費年限;

查表時指數的小數點後保留一位,第二位向上進位。如:0.8001查表時按0.9查找對應參數;視同繳費年限採用見月進年的方法。如:1年零1個月視同繳費年限,按2年視同繳費年限查找對應參數。

5、2007年7月1日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由其他統籌地區轉入我市統籌區域的人員,退休時不計發過渡性補貼。

2007年6月30日前已在我市市區或各縣(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人員,2007年7月1日以後在我市市區或各縣(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間相互轉移的,按退休時當地標準計發過渡性補貼,其中從各縣(市)轉移到市區各社保機構不足5年的,按照鄭州市區標準的70%計發過渡性補貼。

參保人員男不滿60週歲、女幹部不滿55週歲、女工人不滿50週歲提前退休的,每提前滿1年減發過渡性補貼5%,但是因工傷和按照特殊工種規定提前退休的,不減發過渡性補貼。

上款人員中,2007年7月1日以後從我市各縣(市)轉移到市區各社保機構不足5年的,其過渡性補貼先按照鄭州市區標準乘以70%後,每提前1年再減發過渡性補貼5%。

四、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

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累計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標準的生活費,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計算生活費所使用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照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參保人員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帳戶前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各種折算工齡均不作爲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帳戶後單位和個人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爲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如果參保人員繳費年限不是整年數,繳費年限等於整年數與剩餘月數除以12的值相加。繳費年限小數點後保留兩位,第三位4舍5入。

六、欠費說明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欠費(指單位欠費或個人欠費)的時間,在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不參與計算,也不計算相應的繳費年限。在計算曆年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年繳費未滿12個月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指數按滿12個月的情況計算,但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的月數計算。

參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在建立個人帳戶以前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而未繳納的年限,不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

七、 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在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指當地(統籌範圍)政府規定的參保人員歷年繳費“保底封頂”所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歷年當地(統籌範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使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統計口徑前,仍使用原社會平均工資統計口徑。在用新辦法計算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年指數小於0.6的,按0.6計算;當年指數大於3的,按3計算。

跨統籌區域流動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轉出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本人在本統籌區域歷年的繳費工資以及當地歷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指數等有關情況,一併轉移介紹給被轉移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人員退休時,轉移的繳費指數作爲計算養老金的依據。本文下發前跨統籌區域流動的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和指數的計算按原規定執行。

八、養老金支付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及過渡性補貼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中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調整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九、其他說明

在統計部門尚未公佈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爲其辦理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其計算並預付基本養老金,待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佈後再爲其補算差額部分,並及時予以補發。

十、退職人員生活費的計發辦法比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參保人員退職時年齡小於40週歲的,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時所使用的計發月數,可暫使用國發[2005]38號檔案規定的退休年齡爲40週歲的計發月數。

十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十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 節金。

十三、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爲: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爲: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爲: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爲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十四、爲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

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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