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獲得簽字的情況下,房屋會被強拆嗎

標題中的問題,答案其實是很簡單、明晰的。

在沒有獲得簽字的情況下,房屋會被強拆嗎

但就是這樣一個簡單、明晰的答案,卻蘊藏着徵收維權中的許多重要原則和道理。

稍微細琢磨一下,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有益無害。

事實上,我們正是透過深入認識徵收拆遷一事的本質,來掌握維權、博弈的技巧的……

在明律師先來公佈問題的答案:拆遷也好,徵地也罷,嚴格意義上說和被徵收人是否同意,是否自願在各種協議、檔案上簽字均無關係!你籤,或者不籤,地該徵都要徵,房該拆也都會拆。

徵收項目無論是發生在城市還是農村,其基本屬性都是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爲,具有單方、強制的特點,因其目的是“爲了公共利益”。

當然,實踐中常見的協議拆遷則另當別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據此,對於城市房屋拆遷而言,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是二選一的關係。

你拒籤補償協議,那麼政府就會依法下達補償決定,將你不情願接納的徵收補償硬塞到你手上,之後申請人民法院對你的房屋實施司法強拆。

故此,即使被徵收人對補償數額、標準不滿,生“扛”也不是辦法,到最後徵收方依舊有辦法對你的房屋依法實施強拆。

農村集體土地上,情況其實是類似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實踐中,這個針對“地”所規定的救濟渠道一般是沒人走的。

相當一部分被徵地農民在“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及此前的批前程序中輕易的錯過了提出意見、申請聽證的機會。

如果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則會最終面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進而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結局。

而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問題,處理模式則與590號令類似。

譬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於徵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不難看出,無論是對於城市還是農村,即使被徵收人自始至終都拒絕在任何材料上簽字,徵收方依舊有辦法繼續向前推進程序。

在明律師認爲,這裏面值得被徵收人細細揣摩的有以下幾點:

其一,所謂“能不籤就不籤”,是爲了避免掉入徵收陷阱、圈套之中,其本身並非什麼維權妙計,而是實屬無奈之舉。

如果被徵收人自己能夠辨別什麼檔案能籤,什麼檔案不能籤,那麼籤與不籤就是一個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事情,不再需要統一答案。

因此,要想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實現理想的補償安置結果,僅僅是拒絕簽字是不行的,不夠的。

被徵收人必須有其他具體維權行動,纔可能讓“不簽字”產生價值。

一些被徵收人對此存在認識誤區,誤以爲只要自己不籤任何材料,徵收方的徵收行爲就都是違法的,這是從邏輯上犯了錯誤。

其二,雖然法律規定了“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拆遷行政裁決”這樣的“一錘定音”的步驟、程序,但通常這些程序並不一定會被使用,可供被徵收人把握的維權空間還是很大的。

原因在於這3個程序最終都指向申請法院強拆,其中都有複雜的程序性要求,且更容易激化社會矛盾。

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案件都是在上述決定下達前後透過協商、溝通、談判最終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了一致,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均可能對各自主張作出一些讓步和妥協。

因此,法律要懂,要清楚,但對着法條是算不出自己能獲得的補償的。

其三,徵收維權的關鍵,在於不斷爲協商、溝通、談判增添籌碼,不斷爲相關平臺的搭建創造條件。

這個事兒本身,是需要對法律、事實情況的靈活、機動運用的,而不是一個僵化、模板式的過程。

最終的結果,只要不是慘到被直接違法強拆的窘境,是一定要籤協議領錢走人的。

比方說你要吃西瓜,你就得研究怎麼種西瓜能多收穫西瓜,怎麼去提高西瓜產量,改良西瓜品種,而不能光研究西瓜怎麼摘怎麼切。

籤協議的事情,被徵收人往往很敏感,但僅僅對這件事敏感,仍然是不夠的。

怎麼能切實讓補償數額在談判桌上提升,這纔是被徵收人維權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