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拆遷中的“街坊四鄰”,你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

在徵收維權實踐中,被徵收人比較重視的往往是徵收方及政府一方的人員。

房屋徵收拆遷中的“街坊四鄰”,你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

而事實上,還有一類人的存在同樣不容忽視,且在特定條件下能夠對你的徵收補償施加重要的影響,這類人就是被徵收人的街坊四鄰。

那麼,鄰居究竟會以何種方式影響你的徵收補償呢?被徵收人又該如何做到相互補臺而不相互拆臺呢?大的原則:各家歸各家在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就是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故此,鄰居的情況從嚴格意義上說和自家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這是大的原則,需要廣大被徵收人謹記。

實踐中,徵收方經常會拿鄰居的情況說事,強調__鄰居已經簽了,你不籤就顯得怎麼怎麼地,這是毫無道理的說法。

而一些被徵收人也習慣於“聽鄰居的話”,譬如本想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但鄰居卻表示沒必要、再等等看,結果白白錯過了維權的最佳時機,甚至導致房屋被強制拆除。

信鄰居的,不如信自己的,這同樣是大的原則。

即便如此,有時鄰居對於被徵收人的維權走向產生的影響也是巨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上:

1、模擬徵收

預簽約引發的鄰里博弈何爲“模擬徵收”,在明徵地拆遷律師可以這樣簡單的概括:按照590號令所規定的正常徵收程序,是“先下徵收決定,再籤協議”;而“模擬徵收”就是“先簽協議,再決定徵收決定是否繼續生效”。

將“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一步驟位置前提,使其成爲徵收項目推動與否的決定性因素,就是“預簽約”模式的精髓所在。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21條對這一模式作了詳盡的描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後,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

在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徵收決定終止執行。

簽約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於80%。

被徵收人羣體不難理解,在這一程序中,項目片區裏的大多數人的意見將成爲決定因素,直接影響涉案項目的“生”與“死”。

一旦比例到了,項目就會因獲得了廣泛民意支援而強推,少部分不願簽約的被徵收人便成爲了衆矢之的。

由這一精心設計的程序安排所引發的鄰里間的博弈,無疑是客觀存在的。

無論如何,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你的簽約與否,將會影響到鄰居的切身利益。

如果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的確偏低或顯著不合理,此時簽約無異於助紂爲虐,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更是對街坊四鄰的不負責任。

千萬不要認爲有人請你籤協議時就意味着涉案項目“開弓沒有回頭箭”了,事實上只要簽約比例達不到,項目就無法繼續向前推進,被徵收人就保有對補償方案提出意見、要求其修改的權利。

2、捆綁式獎勵

我的獎勵,鄰居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短短一句話,卻在實踐中被徵收方演繹出了無數經典的類似於商場促銷返券的戲碼:這一棟單元樓,_一戶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可領取早籤獎勵萬元;_一個單元的住戶全部率先完成簽約,又可在此基礎上再領取_萬元;整棟樓完成簽約,又可繼續領取_萬元……如此“獎勵”,事實上就將每家每戶的簽約與否與鄰居的獎勵金收益掛鉤了,我的獎勵能不能拿到、拿全,就看鄰居的了。

當老百姓意識到這一遊戲規則時,積極做鄰居的思想工作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更爲重要的是,當被徵收人沉迷於算這筆小賬時,往往容易將真正的大賬——補償標準是否公平、合理拋於腦後,不僅自己丟西瓜撿芝麻,還要一個勁兒的攛掇鄰居跟着一起撿芝麻……集體維權困難:信徵收方說教,不信法律很多被徵收人都有這方面的意識,即希望團結周邊羣衆的力量來共同依法委託律師維權,爭取更加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同時有效降低維權的成本。

但問題在於,這種理想狀況往往難以實現,即使一時形成了“集體維權”的狀態也很容易陷於土崩瓦解。

原因就在於部分“鄰居”的耳朵根子過軟,難以經受得起徵收方工作人員的軟磨硬泡、政策宣講,很容易就會放棄原本已經確立的依法維權目標。

在徵地拆遷領域中,似乎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分量永遠也比不上徵收方的說教與恫嚇,而這也是集體維權很容易虎頭蛇尾的最主要原因。

身處這樣的維權大環境下,堅持依法維權的被徵收人無疑是需要能夠經得起考驗的,尤其是不要被街坊四鄰的態度、意願所左右,可以參考其意見,但不可盲目遵從。

在明徵地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鄰居在徵收維權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譬如一旦發生了逼籤、強拆,很多取證、報警工作都需要依賴鄰居的幫助。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在庭上提交的最關鍵證據都是鄰居協助收集來的。

故此,對於鄰居這股不容忽視的力量,我們一定要正視、重視並加以理性的引導,讓其成爲自己依法維權的最大積極力量,而不會成爲消極的負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