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地役權是否必須有償
民法典規定,設立地役權並不一定要有償,不動產權利人可權無償設立地役權,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動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定義】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二、地役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透過合同約定。
地役權主要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係,需要經雙方協商約定。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登記。
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有期限限制。
雙方透過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3、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該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權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4、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時,如果轉讓的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可同時享有地役權,並且在地役權合同有效期內無須另行訂立合同。
同時,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合同對受讓人也有拘束力。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地役權是由不動產權利人設立的,而不動產權利人設立地役權時,要簽訂地役權合同,設立地役權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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