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停業損失要給房東嗎?

一、停產停業損失要給房東嗎?

停產停業損失要給房東嗎?

停產停業損失並不是給房東的,而是給經營者的,房屋獲得的拆遷補償是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停產停業損失的範圍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

6、爲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停產停業是給經營者造成的損失,也不是給房東造成的損失,所以,政府部門拆遷出租廠房的過程當中,會結合房東和承租人的實際情況分別給予相應的補償金。但是,這種時候就必須要確定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不然到時候承租人是很被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