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土地使用費的概念是什麼

一、丹東土地使用費的概念是什麼?

丹東土地使用費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透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爲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稅不同,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闢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系計劃經濟下引進外資的過渡性嘗試手段,現因爲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

二、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

4、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6、透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二)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1、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符合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

3、政府投資項目須經計劃部門批准立項;

4、透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5、屬城市更新項目的,建築物拆除和房地產證註銷工作已完成,且申請主體已取得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檔案。

(三)以招拍掛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

申請人爲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並簽署了成交確認書。

(四)臨時用地:

1、爲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或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3、不影響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

土地使用費是國家過去在計劃經濟下對土地資源的使用所做的一種過渡性的嘗試方法,現在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想要在丹東審批國有土地資源,也基本上就是向丹東當局的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都是按照土地成交價格的百分比徵收的,土地出讓金就是過去的土地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