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費的概念是什麼

一、房屋土地使用費的概念是什麼?

房屋土地使用費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透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爲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稅不同,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有關土地使用費的具體標準,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應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則上沿海地區高於內地,大中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華地段高於其他地段和郊區,在原有工業區設廠高於新開闢的工業區,利用原有企業改造高於新建工廠等。土地使用費的計算包括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原有建築物的拆遷費、人員安置費用以及公共設施費用。系計劃經濟下引進外資的過渡性嘗試手段,現因爲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使用費制度已基本廢止適用。

二、土地使用費包括哪些內容?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徵用土地,不超過徵地總額的3%;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於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

(四)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佔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準收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等規定。

三、土地使用費分攤內容

(一)按獨立佔地的每棟建築物佔地面積佔該項目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土地總成本

(二)對於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當首先確定該建築物佔地的總土地成本,然後根據該建築物中某一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佔該建築物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可轉讓建築物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可售建築面積×每棟建築物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2、非普通住宅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非普通住宅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3、其他類型項目應分攤的土地成本=∑(每棟房地產其他類型項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可售建築面積×每棟房地產應分攤的土地成本)

(三)佔地總面積爲可轉讓地上建築物佔地面積之和,不包括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對於獨立佔地的不同類型房地產,土地成本首先按可轉讓建築物佔地面積佔可轉讓建築物佔地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同一建築物中包含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再按照各類型房地產建築面積計算分攤。對於裙樓土地成本的分攤,裙樓與主樓爲同一基礎(即基礎對裙樓和主樓均有承重作用)的,則裙樓和主樓應作爲同一建築物計算分攤;裙樓與主樓各有獨立基礎的應作爲獨立佔地的建築物計算分攤。

現在大家理解房屋土地使用費的話,其實就跟土地出讓金是一樣的道理。在過去,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費只針對一些外商企業收取,但是現在,土地出讓制度所實行的政策是依法使用國有土地資源的,不管是外商投資企業還是我國境內的企業都是一樣的。反正,土地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不會重複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