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過戶

一、非本村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過戶?

非本村土地使用證是否可以過戶

非本村村民的情況下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不可以過戶的,宅基地過戶必須符合宅基地轉讓的相關條件,只限於本村村集體的成員之間,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至於非本村經濟成員,自然是不能過戶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爲特殊主體,對其身份資格多有限制,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擔當,只有法律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纔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擔當。這與現行法禁止或限制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因此,從總體上來講,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靜態的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對集體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歸屬性或依賴性。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爲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作爲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透過承包、分配、投資、撥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提供集體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進行分類的各項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對應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如農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承包(因此又被稱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主要採用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身份密切相關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採用招標、拍賣及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分配;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投資;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爲撥付。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目前,國家尚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方面的相關政策會越來越規範,鄉鎮政府要把國家的相關檔案明確的下發到各村村委會,然後由村委會向村民普及集體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些法律常識。村民個人要知道宅基地並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如果執意把宅基地賣給了外村人,宅基地證也沒辦法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