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後是否要籤保密協議書
保密協議一般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但勞動離職時,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簽訂保密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違反競業協議的後果
1、民事後果: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應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標準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同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刑事後果:
如果勞動者涉嫌竊取單位商業祕密,觸犯刑法,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3、如果用人單位違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但如果勞動者離職時,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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